2007年7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七君子”案

  1936年11月22日深夜,著名爱国救亡团体——“救国会”的7位领袖沈钧儒、章乃器、邹韬奋、李公朴、王造时、沙千里、史良被上海市公安局会同租界巡捕房逮捕。随后上海市公安局对“七君子”提起诉讼。
  在“七君子”之中,沈钧儒、史良、王造时、沙千里4人均是当时著名的律师,又有陈志皋、张耀曾、张志让等人为“七君子”出庭辩护,致使上海市公安局的指控在法律上难以成立。开庭审理之后,江苏省高等法院不得不将被告人取保释放。
  但第二天凌晨,“七君子”再次被捕。被羁押多日以后,直到1937年4月3日,江苏省高等法院检察厅以组织非法团体、危害民国的罪名对“七君子”提起控告。1937年6月11日和6月25日,江苏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理“七君子”案,法庭虽无法确认控方指控的罪名,但也不肯宣告“七君子”无罪。到了1937年7月,日本侵略军已经逼近苏州,江苏高等法院在国民政府的授意下,才同意将“七君子”取保释放。
  1939年1月26日,已经迁都重庆的国民政府,指令四川省高等法院裁定撤回当年对“七君子”的指控。
  点评:法律的权威一方面需要民主政治的保障,另一方面还需要分权体制的保障。国民时期,实行“五权宪法”,由行政院行使行政权、司法院行使司法权,形式上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立。但是,南京国民政府举行“以党训政”和“司法党化”,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都要受到国民党的节制,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司法权,一切重大司法问题皆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断。“七君子”的几次法律裁定完全都是根据国民党的政治需要而作出的。